裁判文书详情

湛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了20万元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7日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和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乐山市**有限公司的帐户385101040002215存款172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地产的查封。

三、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00元。

四、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任意一期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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