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晓*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向晓*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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