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达县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达县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达达*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达县阳**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达县阳**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川**道商品房(所有权证字号:********,面积:284.56平方米)、达川**道商品房(所有权证字号:********,面积:307.91平方米)、达川**道商品房(所有权证字号:********,面积:98.06平方米)、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商品房(所有权证字号:********,面积:370.10平方米)、达川**道商品房(所有权证字号:********,面积:55.73平方米)、达县南外镇达万路房屋(所有权证字号:a036053,面积:847.12平方米)、达县南外镇达万路房屋(所有权证字号:********,面积:302.56平方米);

二、查封被执行人达县阳**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通川区复兴镇复兴村房屋(所有权证字号:********,原面积:3283.64平方米、现面积:1758.20平方米)、通川区复兴镇复兴村房屋(所有权证字号:********,原面积:1918.68平方米、现面积:1171.31平方米)和通川区复兴镇复兴村房屋(所有权证字号:********,原面积:3239.24平方米、现面积:2200.39平方米);

三、被执行人达县阳**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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