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勇诉被告杨*、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杨*、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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