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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27日签订1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115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成都**荆西路58号7幢1单元1号房屋,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5万元,余款100万元于办理过户手续时付清。被告承诺于2010年10月10日前结清银行债务后于同月27日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高某某向被告毛某某支付了15万元定金,被告毛某某收到后至今未结清银行债务及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高某某请求判令被告毛某某返还原告高某某支付的购房定金15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被告辩称

被告毛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于2010年8月27日签订1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毛**、毛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成都**荆西路58号7幢1单元1号房屋(权0798971)以1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高某某,高某某支付定金15万元,余款100万元待办完过户手续后买方拿到新产权证及钥匙的同时付清;双方于2010年10月27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保证2010年10月10日之前结清银行债务并配合过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在在合同上签字。同日,原告高某某向被告毛某某支付15万元,毛某某向其出具1份收条,载明“今收到高某某购成都**荆西路58号权(0798971)7幢1单元2层1号购房定金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此后,被告毛某某未与原告高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高某某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位于成都**荆西路58号7幢1单元2楼1号房屋由毛**、毛某某共同共有,该房屋设置了抵押权利登记,权利人深圳**都分行,权利价值56万元。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房屋信息资料,当事人庭审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高某某向被告毛某某购买位于成都**荆西路58号7幢1单元2楼1号房屋,该房屋属于毛**、毛某某共同共有,毛**并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故该合同因出卖人不是房屋全部所有权人而无效。原告高某某向被告毛某某交纳了定金15万元,被告毛某某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原告高某某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故对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1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0年8月27日起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1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案件受理费343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995元,由被告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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