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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明村一社与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侵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合江县自怀镇文明村一社诉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侵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江县自怀镇文明村一社称,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合**产公司因(1993)字第033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补办合国用(2004)第260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新增加土地面积,侵害其集体土地为由,请求判决撤销,并返还超占面积土地。

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合**产公司以补办遗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1993)字第03340号而是(1993)字第03341号,补办证号为(2004)第260008《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补证内容土地面积、四至界与原证内容完全一致。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认为,按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合江县自怀镇文明村一社诉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遗失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证号错位,被告及第三人当庭出示该证据后,原告对此无争议。原告坚持认为被告1993年为第三人颁发的03338、03339、03340、033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登记的面积与第三人实际占地面积超出4亩地为由,请求撤销被告登记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自怀镇文明村一社诉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合**产公司土地行政登记行为,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是在1993年颁发,该行政行为至今已达22年之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属不动产,法律保护的诉讼期限最长为20年,原告所持享有诉权依据,其理解错误,且无法定理由佐证延长起诉期限。据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合江县自怀镇文明村一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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