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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冕宁县**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冕宁**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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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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