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唐**与中国人民**司雷波支公司、刘*、陈**、原审第三人乐山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西昌市和宁工**限公司与西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华**限公司与王**、四川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泸州神**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喻**与四川**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阿坝州农村**茂县信用社与谷文章、茂县晋**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阿坝州农村**茂县信用社与吴正友、茂县晋**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冕宁县**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西**限公司因与都江堰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