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达州市**川分局与杨**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川分局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达市达国土资罚(2015)第1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申请人杨**归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638.8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638.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达州市**川分局作出的达市达国土资罚(2015)第1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川分局作出的达市达国土资罚(2015)第1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其行政处罚第一条即”责令杨**归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638.8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系法律适用错误。因此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川分局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达市达国土资罚(2015)第1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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