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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定军诉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人事法律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系事业单位,原告系被告的职工。原告起诉认为被告错扣其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补贴金,原告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遂以侵权责任纠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错扣款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中,被告是事业单位,原告系被告的职工,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人事法律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仅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所涉的争议并非辞职、辞退所产生的争议,且原、被告双方也未签订聘用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的人事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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