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龙**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龙**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重庆伏**有限公司价值3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保单保函,提供限额在33万元以内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被告重庆伏**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放碑支行账号为108840980450的银行账户限额在33万元以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