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樊**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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