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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正**限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七居民小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正**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七居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吴*和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正**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绵**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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