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正**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七居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吴*和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正**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绵**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白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润**责任公司与聂清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坤**与茂县凤**民委员会、晏礼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坤某某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钟*与被告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王**与三台县公安局、三台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四川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罗清河与羊利群、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