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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四川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6月2日,四川**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许四川路**限公司更名为四川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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