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华**有限公司与陈**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成都华**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支付货款23801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38012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陈**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有限公司238012元及相应利息。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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