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邓**和邓*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邓**和邓*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邓小芹和申请人邓*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11月9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甲方邓小芹继承分得现乐山市中区泌水院街**号*幢*单元*楼2号(注:2015年11月9日新编门码牌号通知变更,原地址是乐山市中区泌水院商业步行街*号楼*单元*楼2号,使用面积77.38m2,房产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79456号),其该房产权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邓*继承分得现乐山市中区护国寺巷**号*幢*楼1号(注:2015年11月9日新编门码牌号通知变更,原地址是乐山市中区大桥西街*号楼*单元*楼1号;使用面积38.61m2,房产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64286号),其该房产权归乙方所有。

三、双方继承分得各自房屋后,互不补房屋差价;需办理房地产变更过户手续时,另一方予以协助。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调解组织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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