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高*与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任高*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冯**的银行存款6100000元整;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评估、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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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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