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执行攀枝**有限公司、攀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攀枝花源通钛**中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经过在本辖区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但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土地使用权也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人民法院(2014)攀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