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通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5元,决定收取200元,由原告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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