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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露,被告郑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结婚之前缺乏必要感情基础,并不充分了解对方。同时,婚后被告不仅对于原告及其家庭生活缺少应有的关心和照顾,而且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为达到其诉求,对原告进行暴力恐吓及威胁,甚至自杀威胁,由此导致原告精神不堪重负,对这段感情失望。至起诉之日止,双方已分居近半年有余。在此期间,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及其父母有不尊重行为。鉴于被告种种行为,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婚前恋爱两年之久,已了解充分,夫妻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要求经济补偿15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从2015年2月25日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电话短信记录、微信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婚前认识时间上看,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以来,至结婚已有2年时间,有较充分了解,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从分居上看,原告陈述从2015年2月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在庭审中认为是被迫分居,并在出现矛盾后也表现出积极修复感情的态度。从双方家庭关系上来看,原告未出示充分证据,且被告在庭审中不承认双方家庭关系恶劣。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上看,双方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双方沟通交流不够,造成矛盾的产生并扩大。若原、被告双方能从维护家庭和谐角度出发,在以后的生活中改掉自身缺点、彼此包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彼此理解和关心,夫妻关系是能够搞好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印证,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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