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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元**限公司与成都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兴科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民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派员参加2014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的法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四川元**限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6元,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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