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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