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与薛*、何**、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永诉被告薛*、何**、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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