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康*永诉被告薛*、何**、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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