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宁夏盐**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盐**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7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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