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盐**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拥有房屋1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所有的房屋1套;

二、被执行人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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