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简阳执字第77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宁夏盐**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已经本院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周**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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