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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