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告知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210元,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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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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