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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徐**、孔**因借款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因刘窈妙与被申请人徐**、孔**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自己出具的承诺书,其内容是不真实的,系在自己母亲被刑事羁押的情形下自己虚假的意思表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原判将900万元债务和400万元债务两个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在分得父母共同财产后,以借款人向徐**出具承诺,承诺在其房屋拆迁时还清借款,该行为属债务的加入,该承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证书的内容表明刘**以其拥有产权的珠市街房产拆迁补偿款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刘**对500万元借款,用其珠市街房产拆迁补偿款予以了部分返还,此行为应视为刘**对承诺已实际部份履行。刘**虽然并非4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的债务人,但其后以承诺等行为,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徐**得以对刘**行使债务履行请求权。再审申请人就此的申请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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