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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甲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甲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冯**、人民陪审员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4月结婚,并于1999年10月7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名叫罗*乙,次子名叫罗*丙。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被告于2005年5月外出打工就一直没有回来过,在被告外出打工的前几个月原告还与被告经常电话联系,但之后被告的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原告曾多次前往被告打工的地方寻找被告,但都无果而终;原告也多次到被告的父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打听被告下落,但被告父母均告知原告其不知道被告下落。被告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多年未尽到照管孩子义务,也没有尽到一个妻子的责任,现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毫无感情可言,有的只是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罗*乙和罗*丙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靳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甲曾用名罗*甲,被告靳*某曾用名靳*,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4月结婚,并于1999年10月7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儿子,长子罗*乙,1999年7月2日出生,次子罗*丙,2001年9月24日出生。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被告于2005年5月外出打工后至今未归,也一直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现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交**出所证明、布拖县龙潭镇人民政府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予以证明,因被告未到庭质证,且原告提交的各份证据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予以采信。至于原告提交的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作证,本院对其证言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结婚后,被告外出至今十年未归,现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被告已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对婚姻关系的维系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应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支持;因被告已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罗*甲与被告靳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罗*乙、罗**由原告罗*甲抚养。

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罗*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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