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陈**、四川天**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又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