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银**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平安银**成都分行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平**司成都分行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平**司成都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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