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宏**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宏**有限公司与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及代垫诉讼费共计37090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名下所有的车辆,但因该财产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变现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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