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材经营部、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38元,退原告133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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