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奥**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原告四川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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