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内江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四川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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