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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攀枝花市雷剑装饰工程部、泉州市**有限公司、攀枝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攀枝花市雷剑装饰工程部、泉州市**有限公司、攀枝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本案需以泉州市**有限公司与攀枝花**有限公司之间的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至今尚未审结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该案审结后再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4元减半收取6552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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