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宕昌县**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宕昌县**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术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位于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的甘肃宕昌金茂城2号楼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待案件审结后依法处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