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117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8.5元,由原告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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