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南充**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一案,原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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