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网四川眉**有限公司与彭*某某冶化矿业**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啊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彭*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某冶化矿业**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冶化矿业**限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财产正在被人民法院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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