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市**责任公司与泸州高**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00元,但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泸县嘉明镇正大街一段500号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泸县嘉明镇正大街一段500号办公用房(所有权证号201204944,建筑面积512.84平方米)和工业用房(所有权证号201204950,建筑面积1619.74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

三、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可继续使用该用屋。因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承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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