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川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上海浦东发**都蜀汉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责任公司、宁蒗彝族**限责任公司、宁蒗满山**公司、盐边县**责任公司、牟定县**有限公司、叶**、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执行的(2015)川执字第18号上海浦东发**都蜀汉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责任公司、宁蒗彝族**限责任公司、宁蒗满山**公司、盐边县**责任公司、牟定县**有限公司、叶**、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