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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