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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