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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