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3月17日,本院收到原告刘*、潘**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8190.24元。2015年4月17日,原告刘*、潘**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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