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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汶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汶川县**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汶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汶川县**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赵**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汶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汶川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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