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潘**与张祖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17日,本院收到原告刘*、潘**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2190.24元。2015年4月17日,原告刘*、潘**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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