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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雷雨晴诉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雷雨晴诉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死者雷声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且该案件正处于二审中。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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